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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天内幕!药品二次议价 药企独家透露

药品二次议价除了血淋淋的砍价之外,还在更多鲜为人知的内幕。最近,有多位药业人士向笔者反映,期待能够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药品二次议价从禁止到放开

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意见》第九条,“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在国家政策文件层面“禁止医院采购药品二次议价”的“禁令”打开,药品降价也是必然趋势。

而此次《意见》中还有一个重大突破,即明确提出:“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在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

过去多年以来,在国家政策文件层面“禁止医院采购药品二次议价”,如“卫规财发[2010]64号”文件《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提到,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药品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众药企看药品二次议价

日前,笔者在对多位直接参与药品二次议价的药企相关负责人访问中,大家透露了不少内幕。

“有些地区的药品二次议价实际上就是二次招标”,一位药企负责人提出。在这位负责人看来,所谓的药品二次议价就是一家大医院加上几家小医院的“1+X”模式的医联体二次招标。

说到医联体联合采购,这位负责人摇头表示,药企和医联体谈判的过程是不堪重负、苦不堪言。

医联体采购背后的市场规律是“带量采购”,按理说符合量大价低的价格歧视规律,但是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多位药企负责人表示,药企产品价格一降再降,期望的销量却没有兑现。

在药品二次议价过程中,药企往往遭遇同一主体多次议价,不同主体轮番议价。药企负责人举例说,一个省或者市可能就组成十几家甚至几十家医联体,这些医联体都要和药企议价。药企的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不断扩充,才能应对如此众多的医联体,即使这样,药企相关人员也是疲于奔命。

除此之外,医联体不管规模大小,都会以药企当前所报的产品价格为议价起点,如此一来,药企的产品降价似乎陷入了“无限趋近于0的过程”,药企负责人无奈调侃。

已经谈判完成的医联体,一旦发现药企产品在之后的谈判中,出现了更大降价,往往会单方面撕毁合同,要求重新谈判。因为在议价过程中,药企的产品价格常常难以保密。

一位药企区域营销负责人还向笔者说了一个颇为无奈的事实,药企在和医联体谈判的过程中,手里没有任何凭据,谈判完成,就按个手印走人,医院方一旦撕毁合同,药企就陷入被动。

另一位药企负责人甚至颇为激愤的说:“药企作为一个法人可以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医联体的法律地位呢?”

这位负责人对于医联体是否有权利和药企签订合同,以及合同的法律效应都表示质疑。

有些药企负责人对于某些地方落实药品二次议价的感受是主体权责不够明确、违背市场价值规律、药企缺乏话语权、谈判主体不平等、不讲差价只讲低价。

说到“唯低价”议价取向,多位药企负责人表示,限定品规少,不少产品被挤出市场;药企利润不断压缩,缺乏创新动力。

药品二次议价的初衷是使得药价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在地方具体实行过程中药企被要求无差别降价似乎与放开药品二次议价的初衷有所偏离。无怪乎有网友发出“雁过拔毛,多个香炉多只鬼”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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